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温州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竞争力,坚定不移走工业强市、数字引领之路,在历年工业经济有关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1.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在全市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25%的基础性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每个立项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支持争创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3.加大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每年遴选命名2家以内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20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补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付。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三年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100万元。每年遴选不超过2个检验检测质量赶超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情况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支持市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市质量管理与品牌研究中心建设,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补助。经认定的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每年还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位列评价结果前10%的载体市财政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市财政对市级创新载体使用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给予兑现总额30%的奖励补助,以鼓励创新载体对社会开放共享。
4.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包括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跨国公司、央企、民企及院士、“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及其团队等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创新水平和服务地方绩效为主要考量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评价前十的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扶持。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运营主体年度绩效考核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三档,市财政相应给予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奖励。
5.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全市每年实施10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给予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2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受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温州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对入驻温州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按优秀、良好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6.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型产业项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三大产业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降至800万元。在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及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领域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对列入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承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10%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
7.大力培育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突出引进和布局数字经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清洁能源、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海洋新兴产业、激光和光电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三大产业领域”落户“五大平台”(具体见本政策第22条)、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平台可“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措施。对“三大产业领域”在温落地的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或外资项目1000万美元,并形成等值到位资金的,市本级财政按年度市外实到资金的0.5‰给予项目实施地政府(管委会)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用于补助工作经费。
8.突出发展数字经济。2018年起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5万元。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在温通信运营企业按照电信业务总量增速、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前两名分别给予副职以上高管人员3个、2个名额的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
9.深入实施机器换人。“三大产业领域”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开展以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为重点的绿色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每年对企业购置激光加工设备和引进激光与光电先进技术成果,按实际发生金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
10.推广制造业智能化改造。重点支持温州重点传统制造业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支撑改造提升和催生产业迭代式创新。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遴选10家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15家市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每年遴选20家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政府采购第三方云服务,支持软件企业利用软件开发云提升研发能力。对新研发并成功交付本地企业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年度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本地采购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1.支持企业加速上市。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温州,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一事一议”。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和2个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统筹安排名额,名额当年有效,购房补贴在人才购房时落实。拟上市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建缴比例可适当调低至5%-12%之间,企业对职工提供的住房及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可折算作为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部分,职工可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企业建缴成本。
12.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市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垫付1500万元。其中拟在境外(红筹架构)上市企业需以作为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为主体申报,符合申请条件的,视同股本总额1亿股以下,垫付10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出或收回;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垫付金额”,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申报IPO材料前支付给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对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的企业给予20%、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各县(市)的企业给予1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13.鼓励上市企业在温投资。企业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增速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环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50%确定。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新三板”平台正式受理并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未能实现上市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14.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其中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本级、区(功能区)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奖励额度提高30个百分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股东分红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等四种情形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中可以审计值或评估值折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的可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实缴税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15.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三大产业领域”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4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第一等级奖励门槛可降低至3000万元(含)。对列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优计划”名单的企业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环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新增部分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并发放3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并发放1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年缴税费4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龙湾国际机场、温州动车站出行贵宾服务。
16.支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温州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7.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最多可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经营范围、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书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全面推进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创客,允许其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四、突出培育创新型企业
18.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认定的次年对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对500万元额度以内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所得环比上年新增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供地。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向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发放5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
19.鼓励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国内上市、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温州的,在享受本政策第10、11、12条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补助,其中国内上市的100万奖励分完成股改、通过辅导验收、上市三个时点分别补助15万元、35万元、50万元。“三大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引入外部资本、吸纳风投资金的,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梯队。
20.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将银行新增“三大产业领域”企业“首贷”情况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存放考核指标。对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温州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信保基金业务,享受担保费率下浮10%-30%、风险警示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2%提高到3%、暂停业务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4%提高到6%等政策。
21.支持科技型企业骨干人才培养。安排财政资金奖励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奖励采取分档分配法。奖励的额度参照从事研发岗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20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60%,再乘以(分档比例×70%+增幅30%)计算。其中对地方综合贡献1亿元(含)-10亿元的,按10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以下的,按50%分档。进入到ABCD类人才创业企业工作、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才优先落实人才公租房(50-60平方米)。遴选百名领军型、高成长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包括海内外高端培训、知名企业挂职锻炼在内的系统培训。
五、引导创新要素向重点产业平台集聚
22.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重点支持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平台(以下简称“五大平台”)争创省级及以上各类创新载体。该资金以结果导向为原则,采用竞争性方式分配至“五大平台”,并实行专项评估考核。
23.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五大平台”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均可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符合《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第16条要求的分离新设服务业企业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办公场所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
24.支持创新型人才向重点平台集聚。ABC类人才领衔项目入驻“五大平台”的,给予三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涉及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五大平台”内项目急需和紧缺人才可在市级现有ABC类人才认定评定标准上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ABCD类人才落户“五大平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
25.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特色小镇和小微企业园集聚。市区范围内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小镇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创建主体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县(市)范围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小镇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工作经费,在入选创建名单并经考核如期完成首年度规划目标任务时奖励40%,创成后奖励余下部分。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行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园优先招引“三大产业领域”企业,园区入驻企业达产后8年内年亩均税收保持在3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给予小微企业园开发运营单位财政奖励,奖励额逐年兑现,期间年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的,从该年起终止本条款奖励;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园区入驻企业达产后形成的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其中前3年100%,后3年50%,第7、第8年20%确定。
六、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26.着力提升品牌质量。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全国重点能源资源计量服务示范项目、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浙江省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7.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企业(单位)为主新制订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28.鼓励申请运用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市财政每件给予6000元补助;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专利授权后,市财政再补助3000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评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上年代理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不低于50件且本年度增幅不低于15%的专利代理机构,对增长部分每件补助2000元,最高补助20万元。
2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实体运营公司注册地在市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4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每个专利导航试点项目给予项目实施单位20万元补助。每年经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每件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年经温州知识产权纠纷仲裁院仲裁结案的知识产权案件,按照每件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加强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温州)基地和温州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培训基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考核的给予60万元补助,考核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七、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
30.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可按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可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2%费率计取。建筑工业化设计深度符合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需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采用BIM技术,应用深度和广度满足设计施工需要的,可分别按原设计费的10%-20%或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另行收费。购房者购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10%。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除与“新动能21条政策”重合的内容覆盖全市外,其余均限于市区范围内。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新动能21条政策”有表述的扩大到全市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小微园、建筑工业化条款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每年度申报期为1-10月份,每个项目具体申报时间以职能部门通知为准,10月以后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安排在次年1-3月兑付。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ABCDE类人才参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新发布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由市委人才办认定。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5.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金融办、市质监局等部门承担。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6.各县(市)应参照本政策整合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
责任单位 |
责任类型 |
一、 |
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
(一) |
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
1 |
企业的R&D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2 |
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3 |
基础性科研项目补助 |
市科技局 |
制定实施细则 受理 |
4 |
国家、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二) |
支持争创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 |
5 |
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6 |
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7 |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8 |
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9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0 |
省级及以上双创示范基地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11 |
省级及以上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12 |
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3 |
新获筹建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三) |
加大公共创新载体梯队培育 |
14 |
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奖励 |
市经信委 |
制定办法组织遴选 |
15 |
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6 |
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7 |
检验检测质量赶超项目遴选 |
市质监局 |
组织遴选、受理 |
18 |
市级标准化创新服务平台、质量管理与品牌研究中心补助 |
市质监局 |
受理 |
19 |
企业自主的省级及以上创新载体提供公共服务奖励 |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质监局 |
受理 |
20 |
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并受理 |
21 |
市级创新载体使用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补助 |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
受理 |
(四) |
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
22 |
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考评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23 |
国家大院名校温州联合研究院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 受理 |
(五) |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
24 |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25 |
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补助 |
市经信委 |
受理 |
26 |
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27 |
温州科技大市场建设运营及入驻科技大市场的中介机构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 受理 |
二、 |
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
(六) |
重点扶持一批高成型产业项目 |
28 |
“三大产业领域”项目(含软件企业)遴选奖励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
受理 |
29 |
新技术在特色优势产业的应用领域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30 |
国家级重大产业发展专项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31 |
企业委托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含新型研发机构)课题承担机构和重要贡献人员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七) |
大力培育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 |
32 |
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33 |
新增内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招商局(市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34 |
新增外资产业项目的财政奖励 |
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35 |
新落户“五大平台”招商项目“一事一议”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36 |
新增内资产业项目工作经费补助 |
市招商局 |
受理 |
37 |
新增外资产业项目工作经费补助 |
市商务局 |
受理 |
(八) |
突出发展数字经济 |
38 |
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39 |
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0 |
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费用补助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1 |
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补助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2 |
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3 |
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44 |
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5 |
通信运营商企业高管奖励 |
市经信委 |
制定考核办法
受理 |
(九) |
深入实施机器换人 |
46 |
受理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7 |
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技改项目奖励,绿色改造项目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48 |
企业购置激光加工设备和引进激光与光电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49 |
小微园企业技改项目补助 |
市经信委 |
受理 |
50 |
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十) |
推广制造业智能化改造 |
51 |
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52 |
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奖励 |
市经信委 |
制定细则组织遴选 |
53 |
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试点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54 |
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55 |
省级、市级上云标杆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56 |
政府采购第三方云服务 |
市经信委 |
实施 |
57 |
首版次软件产品采购补助 |
市经信委 |
受理 |
三、 |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
(十一) |
支持企业加速上市 |
|
|
58 |
上市融资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59 |
招引外地上市视同新上市企业待遇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0 |
新上市制造业企业人才补贴名额、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统筹安排名额 |
市委人才办 |
受理 |
(十二) |
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 |
|
|
61 |
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费用垫付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2 |
企业风险共担基金的退出或收回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3 |
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费用补助 |
市金融办 |
受理 |
(十三) |
鼓励上市企业在温投资 |
|
|
64 |
企业上市财政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5 |
上市公司再融资财政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6 |
企业挂牌“新三板”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十四) |
引导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
|
|
67 |
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8 |
企业上市过程中四种情形给予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69 |
引进风险投资者股份转让可以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70 |
划拨土地给予补办有偿使用手续 |
市金融办 |
受理 |
(十五) |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
71 |
受理制造业企业税收提档升级、高成长企业税收提档升级、企业规下升规上的财政奖励 |
市经信委(市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72 |
高成长企业、“小升规”企业发放高质量发展服务券 |
市经信委 |
受理 |
73 |
为年缴税费4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供机场、动车站出行贵宾服务 |
市经信委 |
受理 |
(十六) |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
|
|
74 |
受理境内并购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75 |
上市公司对外并购重组奖励 |
市金融办 |
受理 |
(十七) |
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
76 |
“个转企”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
市税务局 |
受理 |
77 |
“小升规”企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 |
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委 |
受理 |
78 |
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延缴纳税款 |
市税务局 |
受理 |
79 |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直接办理许可事项变更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 |
受理 |
80 |
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创客,允许其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
市市场监管局 |
受理 |
四、 |
突出培育创新型企业 |
(十八) |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
81 |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市外引进视同新认定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82 |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
市科技局 |
受理 |
83 |
孵化器(众创空间)内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84 |
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及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地方贡献奖励 |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85 |
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86 |
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奖励 |
市经信委 |
受理 |
87 |
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创业之星)发放高质量发展服务券 |
市经信委 |
受理 |
(十九) |
鼓励科技型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
88 |
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国内上市、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后企业注册地迁回温州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二十) |
帮助降低企业创新风险 |
89 |
三大产业领域企业首贷情况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存放考核指标 |
市财政局 |
修改细则 |
90 |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和保证保险承保风险补助 |
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配合提供数据) |
|
91 |
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92 |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补贴 |
市科技局(温州保监分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93 |
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补贴 |
市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监分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94 |
制定信保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办法 |
市金融办 |
制定细则 |
(二十一) |
支持科技型企业骨干人才培养 |
95 |
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训的财政奖励 |
市科技局(市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96 |
人才、新上市制造业企业人才公租房等奖励 |
市委人才办 |
受理 |
97 |
领军、高成长型企业管理高层管理人才培训 |
市经信委 |
组织遴选、开展 |
五、 |
引导创新要素向重点产业平台集聚 |
(二十二) |
支持创新载体向重点平台集聚 |
98 |
制定平台争创创新载体竞争性奖励办法,并实施专项评估考核 |
市科技局 |
制定细则受理 |
(二十三) |
支持创新型项目向重点平台集聚 |
99 |
创新型项目落户“五大平台”的“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100 |
“五大平台”相关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
受理 |
101 |
制造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在“五大平台”新建楼宇参照浙南科技城产业用地(M0)政策 |
平台管理主体(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
受理 |
(二十四) |
支持创新型人才向重点平台集聚 |
102 |
创新型人才领衔项目入驻“五大平台”租金补贴 |
平台管理主体 |
受理 |
103 |
制定“五大平台”人才认定条件放宽具体条件,落实“优先”政策 |
市委人才办 |
制定细则受理 |
(二十五) |
支持科技型企业向特色小镇和小微园集聚 |
104 |
省级、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奖励 |
市发改委 |
受理 |
105 |
小微园减免房产税优惠 |
市税务局 |
受理 |
106 |
小微园招引奖励 |
市经信委(市税务局配合提供数据) |
受理 |
六、 |
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
(二十六) |
着力提升品牌质量 |
107 |
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市长质量奖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108 |
“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和通过非认证渠道认定为省级“品字标”企业的财政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109 |
全国、省级能源计量、工业计量示范项目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二十七) |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 |
110 |
企业(单位)牵头或为主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行业标准等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111 |
国家、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112 |
企事业单位新承担国家、省标技委工作的财政奖励 |
市质监局 |
受理 |
(二十八) |
鼓励申请运用知识产权 |
|
|
113 |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14 |
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15 |
专利权人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16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17 |
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奖励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18 |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19 |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二十九) |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
|
|
120 |
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的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21 |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22 |
专利导航试点项目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23 |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124 |
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和知识产权学院补助 |
市科技局 |
受理 |
七、 |
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 |
(三十) |
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
125 |
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 |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受理 |